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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一、《通告》實施的背景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環規字〔2023〕5號)于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法典的施行安排及相關決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將自《生態環境法典》施行之日(即2026年8月15日)起同步失效。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要求,規范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管理,實現與上位法有序銜接,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環規字〔2023〕5號)進行修訂,并按要求開展了征求意見、集體審議、合法性審查等相關工作。
二、《通告》的適用范圍
《通告》適用廣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
三、《通告》的執行時間
延續《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環規字〔2023〕5號)的要求。
(一)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自2024年3月12日起,在用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四、《通告》的主要內容
生物質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即鍋爐煙氣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由150毫克/立方米收嚴至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由50毫克/立方米收嚴至35毫克/立方米、顆粒物排放限值由20毫克/立方米收嚴至10毫克/立方米。
五、對比《通告》(穗環規字〔2023〕5號)修改了哪些內容
本次修訂屬于適應性修訂,不改變原通告確立的核心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及管控范圍。主要針對法律依據條款進行更新與替換,具體如下:
1.更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即將失效。將原通告前言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表述,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等法律法規”。
2.明確在用鍋爐的適用時間。
將“(二)在用鍋爐。本通告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自2024年3月12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修改為“(二)在用鍋爐。2023年6月12日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自2024年3月12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2023年6月12日”是原通告的實施時間,此修改是避免公眾誤解實施時間,并未改變原通告內容。
3.更新實施日期與期限。
將原通告有效期中“本通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改為“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環規字〔2023〕5號)同步廢止”。
六、《通告》的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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